過失比例會讓賠償少多少?

被害人有過失,慰撫金會被減多少?彙整司法院裁判書實際判決,依過失比例分組呈現法院准許的金額分佈,並附請求金額與准許金額的比例。民法第 217 條過失相抵的實務樣貌。

過失比例由法院依個案事證認定(警方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行車紀錄器影像等),沒有固定公式、不能查表得來。本頁呈現的是「不同過失比例的案件實際判了多少」,不是「同一件案子在不同過失比例下會變多少」,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本頁共分析 398 件可辨識過失比例的車禍損害賠償判決(判決期間 2025-05-05 至 2026-05-29)。

依被害人過失比例的金額分佈

被害人過失比例件數最低常見區間中位數最高准許比例
被害人無過失(0%)2485,00040,000–250,000100,0005,000,00035%
被害人過失 1~30%736,00080,000–400,000150,0002,050,00044%
被害人過失 31~50%383,00050,000–500,000200,0002,000,00040%
被害人過失超過 50%3930,00080,000–300,000160,0004,500,00037%

一個反直覺的發現:過失高不代表拿得少

過失比例較高的分組,中位金額並沒有明顯低於無過失的分組。這不是因為過失相抵沒有作用,而是因為過失比例不是唯一變數——會被認定較高過失、且進入訴訟的案件,往往同時是傷勢較重、爭議較大的案件;傷勢重則慰撫金基數高,按比例扣減後仍可能高於輕傷案件。換句話說,過失相抵確實會讓當事人拿得比應得的少,但跨案件比較時看不出來,因為每件案子的基數不同。

請求金額 vs 法院准許金額

全體案件中,法院准許的金額佔請求金額的中位比例為 38%。這個比例受請求金額是否合理影響很大——請求得越高,准許比例自然越低,不代表法院打折。

傷勢分類件數法院准許比例(中位)
輕傷(擦挫傷等)13830%
骨折16938%
失能/永久障礙3360%
死亡2260%

法源:民法第 217 條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條文用的是「得」減輕——是法院的裁量權,不是自動按比例扣除。第 3 項也常被忽略:被害人的代理人或使用人有過失時同樣適用。

過失比例要去哪裡爭:三份文件、三個期限

過失比例不是調解桌上喊出來的,是從下面這幾份文件一步一步定下來的。每一份都有申請時間,過了就沒有。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事故三十日後可向處理事故的警察機關申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13 條)。事故現場可以先申請當事人登記聯單,七日後可申請現場圖與現場照片。研判表記載警方初步認定的肇事因素,是調解時雙方最先拿出來的文件。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

對初步研判有不同看法,可向事故地所屬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申請鑑定;距肇事日期逾六個月以上的案件不予受理,已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的要由司法機關囑託(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 3 條)。鑑定會議會通知當事人列席陳述。

覆議

對鑑定意見有異議,得於收受鑑定意見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敘明理由申請覆議,以一次為限(同辦法第 10 條)。

法院怎麼用這些文件

民法第 217 條: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初判表與鑑定意見是法院認定過失比例的參考,法院還會看行車記錄器、監視器與現場跡證;所以原始影像要自己保全。

代理人或使用人的過失也算

第 217 條第 3 項: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例如受僱駕駛的過失,會影響雇主向對方請求車損的金額。

相關頁面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個案賠償金額由法院依事實、證據與過失比例認定,本頁僅呈現金額分佈供理解實務樣貌,不預測個案結果。金額為法院准許之精神慰撫金,不含醫療費、工作損失等其他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