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台地方法院與調解委員會資訊

全台 16 個地區的地方法院與簡易庭地址、電話(依司法院各法院資訊核對),以及車禍調解要向哪個鄉鎮市區公所聲請的法定規則(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3 條)、調解書的效力與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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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車禍調解要去哪裡申請?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3 條:雙方住同一個鄉鎮市區,就向那個公所的調解委員會聲請;不同鄉鎮市區,民事求償要向「對方」住所地的公所聲請,車禍的刑事部分(過失傷害)則可以向事故發生地的公所聲請。雙方都同意的話,也可以選一個都方便的公所。聲請調解免費。

調解成立後對方不付錢怎麼辦?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7 條規定,調解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不必再打官司。但同一件事也不得再行起訴,所以簽調解書前要把金額、付款方式與期限談定。

調解和訴訟有什麼差別?

鄉鎮市區公所的調解不收費(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3 條),由雙方合意成立,程序不公開;訴訟要繳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 77-13 條按請求金額分級計算,實際金額以起訴時法院的計算為準,由法官判決。一般會先調解,不成再起訴。到了法院還會再經一次法院調解:民事訴訟法第 422 條規定,法院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或法官的勸導、當事人的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的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車禍調解的流程是什麼?要等多久?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① 向調解委員會以書面或言詞聲請,表明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第 10 條);民事事件要對方同意才能進行調解(第 11 條);② 調解委員會受理後應即決定調解期日並通知雙方到場,調解期日自受理聲請之日起不得逾十五日,當事人聲請延期可延長十日(第 15 條);③ 調解當天由調解委員聽雙方說明、勸導並酌擬辦法,程序不公開(第 19 條、第 22 條);④ 談成就作成調解書,由當事人及出席調解委員簽名(第 25 條);⑤ 公所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把調解書送法院審核,法院核定後發還公所送達當事人(第 26 條)。所以從聲請到第一次調解,法律上限是十五日;調解書要等法院核定後才有與確定判決同一的效力。

調解前需要準備哪些資料?可以找人代理或陪同嗎?

要帶的資料:身分證、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與現場圖(向警方申請)、診斷書、醫療收據、修車估價單或收據、薪資證明(計算工作損失)。資料越完整,越能具體主張金額。可以委任代理人出席——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5 條規定調解期日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場,委任書格式依各公所規定;第 17 條另規定雙方各得推舉一人至三人列席協同調解,可以請熟悉狀況的親友或專業人士陪同。聲請書怎麼填,可以用本站的調解聲請書填寫指引。

對方有保險,保險公司會出席調解嗎?

要主動通知。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8 條規定,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經調解委員會許可得參加調解程序,調解委員會也可以逕行通知其參加。這對有第三人責任險的一方特別重要:保險法第 93 條規定,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但經通知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肇事方沒讓保險公司參與就自己答應金額,保險公司可以不照那個金額賠。所以調解前請對方通知其保險公司到場,或請調解委員會通知。

調解不成立怎麼辦?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有什麼用?

調解不成立時,可以聲請調解委員會發給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應於聲請後七日內發給(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30 條)。之後向法院起訴:本於道路交通事故的請求不問金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2 項第 11 款),由簡易庭審理;道路交通事故的爭執原本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第 403 條),但已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法院得不再行調解(第 406 條),證明書就是用來證明這件事。刑事部分: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間是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有告訴權的人聲請調解而不成立時,可以聲請公所把案件移請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31 條),所以在六個月內聲請調解可以保住告訴期間。

對方不出席調解怎麼辦?我可以不去嗎?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0 條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但調解委員會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得另定調解期日。調解對當事人不得為任何處罰(第 22 條),所以不到場沒有罰則,結果就是調解不成立、對方可以取得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後向法院起訴或提出刑事告訴。要求償的一方,對方不來就拿證明書往下走;被求償的一方,不出席等於放棄用調解解決的機會。

調解成立後可以反悔嗎?

經法院核定後原則上不行。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7 條規定,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經法院核定的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只有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時,才可以依第 29 條在法院核定的調解書送達後三十日內,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所以簽名前要把金額、付款方式、期限,以及「是否包含強制險給付」「是否拋棄其餘請求」逐項看清楚,可以搭配本站的和解書檢查清單。

車禍調解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醫療費用(含將來必要的療程)、工作損失、增加生活上需要的費用(看護、輔具、交通)、車輛修復或折舊損失,以及精神慰撫金;有失能或死亡時另有相應的賠償項目。各項目的實際金額由法院依證據認定,可先用本站的判決行情與試算器估一個範圍。

全台地方法院聯絡一覽(依司法院各法院資訊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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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雲林縣虎尾鎮明正路 38 號(05) 633-6511虎尾簡易庭:雲林縣虎尾鎮明正路 40 巷 5 號;斗六簡易庭: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 41 號;北港簡易庭:雲林縣北港鎮文仁路 47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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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縣臺東市博愛路 128 號(089) 310-130
基隆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市信義區東信路 176 號(02) 2465-2171

調解要向哪個調解委員會聲請(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3 條)

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如下:一、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二、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三、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白話說:雙方住同一個鄉鎮市區,就向那個公所的調解委員會聲請;不同鄉鎮市區,民事求償要向「對方」住所地的公所聲請,車禍的刑事部分(過失傷害)則可以向事故發生地的公所聲請。雙方都同意的話,也可以選一個都方便的公所。聲請調解免費。

調解成立的效力(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7 條)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效力等同確定判決,對方不履行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同一件事也不能再告了,所以簽調解書前要確認金額與條件已經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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