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給付試算

職災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線上試算: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算出保險給付(前 2 個月全額、第 3 個月起 70%),再依勞基法第 59 條算出雇主抵充後還要補的工資與補償差額,可下載 Word 試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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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職災傷病給付是全額還是 70%?

不是。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自 2022 年 5 月 1 日施行後,第 42 條規定:不能工作第 4 日起可以請領,前 2 個月按平均月投保薪資全額發給,第 3 個月起按 70% 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最長 2 年。網路上「一律 70%」是舊制勞工保險條例的寫法。

勞保局已經給傷病給付了,老闆還要付薪水嗎?

要看差額。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2 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原領工資數額補償;同條本文規定,同一事故已由雇主支付保費的保險給付,雇主可以抵充。所以雇主要補的是「原領工資」減掉「職災保險傷病給付」的差額,而且保險前 3 天沒有給付,這 3 天的工資由雇主全額補償。投保薪資如果低報,差額就會更大。

平均月投保薪資怎麼算?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28 條,按發生事故當月起往前 6 個月的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未滿 6 個月按實際投保期間平均;按日給付的項目,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 30 計算。可以用勞保局 e 化服務或向公司人事查詢投保紀錄。

原領工資跟平均工資有什麼不同?

不能工作期間的工資補償用「原領工資」(勞基法第 59 條第 2 款),一般指受傷前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失能與死亡補償用「平均工資」(勞基法第 2 條第 4 款,事由發生當日前 6 個月工資總額除以總日數)。加班費等經常性給與是否計入,實務上常有爭執,本工具讓您直接填月額試算。

失能年金跟失能一次金可以都領嗎?

不行,要擇一。失能程度符合完全失能、嚴重失能或部分失能時可以請領失能年金(分別按平均月投保薪資 70%、50%、20% 按月發給),有符合條件的眷屬每人加發 10%,最多 20%;2009 年勞保年金制度施行前已有勞保年資的人,也可以選擇一次金。部分失能年金與同一傷病的傷病給付不能同時領。

職災死亡,家屬可以領什麼?

職災保險給付喪葬津貼 5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沒有遺屬時 10 個月),遺屬符合條件可以請領遺屬年金(平均月投保薪資 50%,同順序每多一人加 10%,最多加 20%),全部不符合年金條件時請領遺屬一次金 40 個月。雇主依勞基法第 59 條第 4 款另應給 5 個月平均工資喪葬費與 40 個月平均工資死亡補償,已領的保險給付可以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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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例:職災保險給多少、雇主還要補多少

以下假設平均月投保薪資 36,300 元、原領工資(平均工資)每月 45,000 元。投保薪資低於實際工資時,差額就是雇主要補的部分。

不能工作 90 日:傷病給付

自不能工作之日起算第 4 日起給付,所以給付 87 日。前二個月(以 60 日計)按平均月投保薪資全額:36,300 ÷ 30 × 60=72,600 元;其餘 27 日按 70%:22,869 元。合計 95,469 元。本試算以日計,勞保局依實際給付期間核算,會有幾日的差異。

同一段期間,雇主的工資補償

雇主應按原領工資數額補償,從第 1 日起算、沒有等待期:45,000 ÷ 30 × 90=135,000 元。已領的傷病給付 95,469 元可以抵充,雇主還要補 39,531 元。

留下第 7 等級失能

職災保險失能一次金 660 日,798,600 元。雇主的失能補償按平均工資與同一張日數表計算:45,000 ÷ 30 × 660=990,000 元,抵充保險給付後,雇主還要補 191,400 元。

職災死亡

職災保險:喪葬津貼 5 個月 181,500 元;遺屬符合年金條件時,遺屬年金按平均月投保薪資 50%,每月 18,150 元;遺屬全部不符合年金條件時,請領遺屬一次金 40 個月 1,452,000 元。雇主:5 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加 40 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共 2,025,000 元;以領取喪葬津貼與遺屬一次金合計 1,633,500 元抵充後,雇主還要補 391,500 元。

這支試算用到的條文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42 條:傷病給付

遭遇職業傷病不能工作,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日起算第四日起,得請領傷病給付。前二個月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第三個月起按平均月投保薪資 70% 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最長以二年為限。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雇主的補償責任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補償必需之醫療費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按原領工資數額補償;治療終止後審定遺存障害者,按平均工資及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死亡時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及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2 款但書:醫療滿二年仍未痊癒

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工資補償責任。

勞動基準法第 2 條:平均工資

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以工作期間計算。平均工資與平均月投保薪資是兩個不同的數字,本試算分開填。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51 條:死亡給付

喪葬津貼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五個月,無遺屬者發給十個月;遺屬年金按平均月投保薪資 50% 發給,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時每多一人加發 10%,最多加計 20%;遺屬一次金及遺屬津貼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四十個月。

雇主沒有幫我加保

受僱勞工的保險效力自到職當日起算(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13 條)。投保單位未辦理投保手續而勞工遭遇職業傷病請領保險給付者,保險人發給保險給付後,以書面行政處分令投保單位限期繳納(同法第 36 條);該期間的月投保薪資由保險人按月薪資總額對應的等級認定(同法第 2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