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職災資格檢測器

免費線上勞保職災資格檢測器,回答幾個簡單問題,立即評估您是否符合勞保失能給付、傷病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申請資格,並獲得個人化的申請建議。

本頁內容

是,有正式勞動契約yes
否,自由接案或自雇no
是,有加保勞保yes
不確定unsure
否,未加保no
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commute
工作中受傷(工作場所)workplace
因工作導致的職業病occupational
其他情況other
是,已向雇主報告yes
否,尚未報告no
雇主不願承認denied
未滿 1 年less_1
1 ~ 5 年1_5
5 ~ 15 年5_15
15 年以上over_15
傷病給付(因傷或病無法工作)illness
失能給付(身體功能永久受損)disability
老年給付(退休)retirement
死亡給付(遺屬)death
是,已被拒絕或核減yes
否,尚未申請not_yet
正在審核中pen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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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職災資格檢測器/tools/eligibility-checker

常見問題

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算職業災害嗎?

符合條件就算。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 4 條規定,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勞動場所的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也就是俗稱的「通勤職災」。但第 17 條列了九種不算的情形,例如酒駕、無照駕駛、闖紅燈、逆向行駛,以及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雇主不承認是職災,我還能申請嗎?

可以。職業災害的認定權不在雇主,而是依事實與相關法令判斷。即使雇主拒絕出具證明或否認職災,勞工仍可自行向勞保局提出申請,並檢附診斷證明、出勤紀錄、事故相關證據等資料;必要時也可以請求勞工主管機關介入協助。雇主的否認不等於資格喪失,但會讓舉證變得比較費力,建議盡早保留證據。

公司沒有幫我保勞保,職災就完全沒得請求嗎?

不是。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負有職業災害補償責任,這項責任並不以有沒有投保為前提——沒加保反而是雇主違法,可能另外面臨罰鍰。此外,現行職災保險制度對於雇主未依規定申報的受僱勞工也設有保障機制。實際能請求的項目與程序因個案而異,建議直接向勞保局或勞工主管機關確認。

檢測結果說我「符合資格」,就一定領得到嗎?

不一定。本檢測是依您勾選的情況做初步判斷,用來幫您釐清方向、知道該準備什麼,不等於勞保局或雇主的正式核定。實際能否給付、給付多少,仍取決於醫師診斷、失能等級認定、投保資料與相關證明文件。反過來說,檢測結果顯示「可能不符合」也不代表完全沒有機會,個案情況常有例外。

職災補償和車禍賠償可以同時請求嗎?

通勤職災確實可能同時涉及兩條求償路線:一是向肇事對方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二是職災補償與職災保險給付。但法律上設有抵充規定——雇主已支付的補償,可以抵充同一事故所生的損害賠償金額,避免同一筆損失重複受償。實務上如何搭配、先走哪一條比較有利,會因案件而異。

已經被勞保局拒絕或核減了,還有機會嗎?

有。對於勞保給付的核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申請爭議審議;對審議結果仍不服,還有訴願與行政訴訟的救濟途徑。申請審議要在接到核定通知文件之翌日起 60 日內,經由勞保局向勞動部提出(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3 條);能不能改變結果,取決於補上的醫療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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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測結果背後的條文

檢測器依您的回答指出方向。每一種結果對應的規定如下,實際核定以勞保局為準。

工作中受傷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者,為職業傷害(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 3 條)。

上下班途中的事故

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勞動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審查準則第 4 條)。但有第 17 條所列情事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包括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等九款。

雇主沒有幫我加保

受僱勞工的職業災害保險效力自到職當日起算(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13 條)。投保單位未辦理投保手續而勞工遭遇職業傷病請領保險給付者,保險人發給保險給付後,令投保單位限期繳納(同法第 36 條)。未加入本保險之勞工遭遇職業傷病致失能或死亡,得向保險人申請照護補助、失能補助或死亡補助(同法第 81 條)。

雇主的補償責任不以有沒有投保為前提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補償醫療費用、原領工資、失能補償與死亡補償;同一事故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

職業傷病與普通傷病的傷病給付不一樣

職業傷病:自不能工作之日起算第四日起,前二個月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第三個月起 70%,最長二年(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42 條)。普通傷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自第四日起按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以六個月為限,傷病事故前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者增加給付六個月(勞工保險條例第 33 條、第 35 條)。

老年給付

達請領年齡有保險年資者,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未滿十五年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請領年齡自六十歲起逐步提高,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

多久內要申請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勞工保險條例第 30 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37 條)。請領老年給付不受這個期間限制(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4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