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別人開我的車,出事了保險賠不賠?

朋友借車、家人輪流開、請同事幫忙移車,出事時最常聽到的一句話是「我有保險啊」。但車上的幾張保單,對「開車的人是誰」要求完全不同:有的只要車主同意就算數,有的要保險公司同意,有的只保名冊上登記的那個人。這一頁把強制險法條與幾張常見保單的條款原文逐一攤開,讓你在把鑰匙交出去之前就知道哪一張會賠、哪一張不會。

四張保單,對「誰在開」的要求不一樣

保單開車的人要符合什麼條件才有保障依據
強制險要保人,以及經要保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的人;未經同意被開走出事,受害人改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9 條、第 40 條
第三人責任險列名被保險人,以及其配偶、家長、家屬、所僱用的駕駛人,和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的人以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條款第二條為例
車體損失險列名被保險人及其親屬、所僱駕駛人,以及「經本公司同意之列名使用人」;未經保險公司同意許可他人使用,理賠後保險公司得向使用人追償以華南產物車體損失保險甲式條款第二條為例
駕駛人傷害險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並以記載於被保險人名冊上、且經其簽名同意者為限以國泰產物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條款第一條為例

任意險各保險公司條款寫法不同,表中以公開條款為例,實際以你的保單為準。

強制險:經車主同意的人開,一樣是被保險人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9 條第 2 項

本法所稱被保險人,指經保險人承保之要保人及經該要保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修正)(2026-09-13 核對)。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2 項

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前項第三款規定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認定如有疑義,在確認前,應由被保險汽車之保險人暫先給付保險金。

強制險跟著車走:車主同意借出去的人開車撞到人,受害人一樣可以向這台車的強制險請求。車子是被偷開、未經同意開走的,受害人則改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是不是經過同意有爭議時,法條規定先由這台車的保險公司暫先給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修正)(2026-09-13 核對)。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9 條第 1 項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一、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管制藥品。三、故意行為所致。四、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而駕車。

借車的人酒駕、無照駕駛出事,強制險仍然要賠受害人,但保險公司可以在給付範圍內向被保險人代位求償。另外依強制險酒後駕車加費費率表,加費對象是「違規當時所駕駛車輛之所有人」——借車的人酒駕被記錄,下年度強制險加費算在車主身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修正)(2026-09-13 核對)。

第三人責任險:經你許可使用的人,也是附加被保險人

以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自用 第二條「被保險人之定義」為例

本保險所稱之「被保險人」,其意義包括列名被保險人及附加被保險人:一、列名被保險人係指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被保險人,包括個人或團體。二、附加被保險人係指下列之人:(一)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家長及家屬。(二)列名被保險人所僱用之駕駛人或所屬之業務使用人。(三)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

以這張條款來說,朋友經你同意開你的車撞到別人,朋友屬於「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使用」的附加被保險人,第三人責任險在保額內會處理對方的體傷(超過強制險的部分)與財損。搜尋「機車 第三人責任險 非車主」的人,問的就是這一條;有沒有「許可使用」這一款、範圍怎麼寫,要看自己的保單。

資料來源:國泰世紀產物「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自用」條款(114.08.21 備查)(2026-09-13 核對)。

以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自用 第五條「不保事項」第二、三款為例

二、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傷害或死亡或其財物受有損失所致之賠償責任。三、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家長、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傷害或死亡所致之賠償責任。

第三人責任險保的是「車外的第三人」。坐在車上的乘客、開車的人自己、被保險人與駕駛人的家屬受傷,都不在這張保單的範圍:乘客看強制險與乘客責任險,駕駛人自己看駕駛人傷害險或個人的意外險。

資料來源:國泰世紀產物「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自用」條款(114.08.21 備查)(2026-09-13 核對)。

車體險:車主同意還不夠,要保險公司同意

以華南產物汽車車體損失保險甲式(自用)第二條「被保險人之定義及追償事項」為例

本保險所稱之「被保險人」,係指列名被保險人及附加被保險人:一、列名被保險人係指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被保險人,包括個人或團體。二、附加被保險人係指下列之人:(一)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家長、家屬、四親等內血親及三親等內姻親。(二)列名被保險人所僱用之駕駛人或所屬之業務使用人。(三)經本公司同意之列名使用人。列名被保險人於未經本公司同意下,許可第三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而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時,本公司於給付後,得於賠償金額範圍內向該使用人或管理人追償。

這是借車最容易出問題的一條。跟第三人責任險不同,這張車體險的附加被保險人第三款是「經本公司同意之列名使用人」,不是「車主許可」就好。朋友不在列名使用人裡、也沒經保險公司同意,開你的車撞壞了,保險公司會先賠你的車,但之後可以在賠償金額範圍內向朋友追償。家人(配偶、家長、家屬、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則本來就在附加被保險人裡。搜尋時常看到的「車體險許可使用免追償附加條款」,就是處理這個情況的附加條款,各家名稱、條件與費用依保險公司規定。

資料來源:華南產物「汽車車體損失保險甲式(自用)」條款(114.11.18 備查)(2026-09-13 核對)。

駕駛人傷害險:看名冊,換人開要先送變更

以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 第一條「承保範圍」為例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投保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加繳保險費後,加保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本附加保險),本公司對被保險人於本附加保險有效期間內駕駛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意外事故,致被保險人死亡或失能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保險之約定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本附加保險所稱之「被保險人」,指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並以記載於被保險人名冊上,且經其簽名同意者為限。在本附加保險有效期間內,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如有更換,於變更申請書送達本公司時,新更換之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取得被保險人資格;被更換之駕駛人則同時喪失被保險人資格。前項所定之被保險人變更申請書,應有新更換之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同意加保之簽名。

以這張條款為例,駕駛人傷害險保的是「名冊上、簽過名的那位駕駛人」,不是任何坐上駕駛座的人。平常是家人開、偶爾換朋友開,朋友不在名冊上就沒有這張保單的保障;要換駕駛人,得在出事前把有新駕駛人簽名的變更申請書送到保險公司。另外這張的給付是死亡或失能,不含傷害醫療;市面上也有含醫療給付或只保車主本人的商品,搜尋「駕駛人傷害險非車主」「駕駛人傷害險名冊」前,先看自己保的是哪一種。

資料來源:國泰世紀產物「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條款(113.08.30 修正)(2026-09-13 核對)。

借車的人無照、酒駕,或拿去載客賺錢

以華南產物自用汽車保險共同條款第九條「不保事項(一)」為例(節錄)

有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或被保險汽車毀損滅失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五、被保險汽車因出租予人或作收受報酬載運乘客或貨物等類似行為之使用所致。六、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而駕駛被保險汽車。七、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而駕駛被保險汽車。八、駕駛被保險汽車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所致。九、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前項第九款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這一條同時適用第三人責任險與車體險的賠償責任和車損。借車的人如果違反條款列出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駕照相關規定、酒駕、吸毒駕車,或把自用車拿去出租、有償載客載貨,這些情況都列在不保事項。強制險對受害人仍會給付,但依第 29 條可以向被保險人代位求償。所以借車前確認對方有合適的駕照、沒有喝酒、不是拿去跑外送或載客,保護的其實是車主自己。

資料來源:華南產物「自用汽車保險共同條款」(113.04.03 金管保產字第11304163572號函修正,附於車體損失保險乙式條款)(2026-09-13 核對)。

車主自己會不會被罰?無照、酒駕、一般罰單分開看

保險是一回事,罰單是另一回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車主把車交給誰開」有三種不同的處理:借給沒有駕照的人,車主跟駕駛人罰一樣的錢、車牌還會被吊扣;明知對方喝了酒還讓他開,車主也罰一樣的錢;一般的超速、闖紅燈照相罰單寄到車主家,車主可以在期限內告知實際開車的人是誰。

情況車主會怎樣車主什麼時候可以不罰依據
借給無照的人開小型車或機車(含駕照被吊扣、吊銷、註銷期間)依駕駛人的罰鍰標準處罰車主:機車 18,000 元至 36,000 元、汽車 36,000 元至 60,000 元;車輛當場移置保管,牌照吊扣三個月已善盡查證駕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仍不免發生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1 條
明知對方酒駕或毒駕而不禁止依駕駛人的罰鍰標準處罰車主:機車 18,000 元至 120,000 元、汽車 36,000 元至 150,000 元;牌照吊扣二年條文以「明知」為要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
超速、闖紅燈等照相罰單寄到車主名下沒有在應到案日期前告知實際駕駛人,就由車主受罰在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附證據與實際駕駛人的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5 條

金額與期間逐字取自下方條文;重複違規的加重規定見條文原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版本)(2026-10-02 核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1 條(節錄:第 1 項前段、第 6 項、第 7 項、第 9 項)

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者,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第六款至第九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情形之一,使用之汽機車於移置保管該汽機車時,扣繳其牌照,並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三個月;十年內違反二次者,吊扣該汽機車牌照六個月;十年內違反三次以上者,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一年。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情形之一,非汽機車駕駛人之所有人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處罰鍰。……汽機車所有人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機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

借車給沒有駕照的人,被攔到時車主不在車上也一樣受罰,金額跟駕駛人同一個級距,車還會被當場移置、車牌吊扣三個月。「只有機車駕照的人開汽車」也算在裡面(第二款)。車主能免罰的理由只有一個:借出去之前確實查證過對方的駕照資格。所以借車前請對方拿出駕照看一眼車種與有效狀態,是法條明文給車主的保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版本)(2026-10-02 核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節錄:第 1 項前段、第 7 項、第 9 項)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六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汽機車所有人,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之情形之一,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二年,並於移置保管該汽機車時,扣繳其牌照;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沒入該車輛。其屬違反第一項第二款,或拒絕接受該款稽查或測試檢定者,亦沒入該車輛。

酒駕、毒駕這一條,車主的罰鍰要件是「明知而不予禁止」:一起喝酒後把鑰匙交給對方,就是條文講的情況。但吊扣牌照二年、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沒入車輛這一段,條文是跟著「違反第一項的情形」走,寫的是那台車,沒有以車主知情為條件。也就是說,車借出去被拿去酒駕,就算車主沒被罰鍰,車牌與車子本身仍然在這一條的範圍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版本)(2026-10-02 核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5 條第 1 項、第 3 項

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依本條例規定逕行舉發或同時併處罰其他人之案件,推定受逕行舉發人或該其他人有過失。

朋友開你的車被照相,罰單會寄給車主。車主要在通知單上的「應到案日期」之前,把證據和實際駕駛人的證明文件交給罰單上記載的處罰機關,罰單才會改開給實際開車的人;過了期限沒辦,就由車主受罰。期限寫在每一張通知單上,收到就先看日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版本)(2026-10-02 核對)。

對方的賠償,車主要不要一起賠?

民法沒有「車是你的,所以你要賠」這樣的條文。車禍的賠償責任原則上在有過失的駕駛人身上(民法第 184 條、第 191-2 條)。但民法另外列了幾種「不是自己開車也要一起負責」的情況,借車時最常碰到的是下面三條。

車主與開車的人是什麼關係法條怎麼規定依據
開車的人是車主僱用的員工,而且是在執行職務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僱用人能證明選任與監督已盡相當注意,才不負責民法第 188 條
開車的人是未成年子女行為時有識別能力,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責;法定代理人能證明監督並未疏懈,才不負責民法第 187 條
車主把車交給無照或喝了酒的人條文沒有直接規定。受害人可以主張車主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或與駕駛人共同侵權,請求連帶賠償;成不成立由法院依個案事實判斷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第 185 條

第三列是受害人常見的主張方式,不是「一定會成立」。法院怎麼判要看車主當時知不知情、有沒有查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版本)(2026-10-02 核對)。

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第 185 條第 1 項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版本)(2026-10-02 核對)。

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公司車、店裡的送貨車交給員工開出事,受害人可以同時向員工和雇主求償。這也是為什麼營業用的車要確認第三人責任險條款裡「所僱用之駕駛人」在不在被保險人的範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版本)(2026-10-02 核對)。

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第 2 項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未成年的孩子騎家裡的機車出事,父母要一起賠,這一條跟「車是誰的」無關,是跟「誰是法定代理人」有關。再加上無照駕駛在任意險條款裡常列為不保事項(上方華南產物共同條款第九條第六款即是一例),任意險幫不上忙時,超過強制險的賠償會直接落在孩子與家長身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版本)(2026-10-02 核對)。

換個角度:我開別人的車出車禍,要負什麼責任?

民法第 464 條、第 468 條(使用借貸)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借用人違反前項義務,致借用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負責任。

朋友之間不收錢的借車,在民法上是使用借貸。借的人要用「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車子,沒盡到注意而把車撞壞,要賠車主。所以借車出事後「修車錢誰出」,法律上的答案是借的人;有沒有保險、保險公司會不會追償,只是決定這筆錢先由誰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版本)(2026-10-02 核對)。

把鑰匙交出去之前,可以先確認的清單

常見問題

朋友經我同意開我的車撞到人,強制險賠嗎?

賠。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被保險人包含「經該要保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受害人可以向這台車的強制險請求給付。如果車子是未經同意被開走,受害人則依第 40 條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

朋友開我的車把我的車撞壞,車體險會賠嗎?會不會找朋友要錢?

要看條款與朋友的身分。以華南產物車體損失保險甲式條款第二條為例,附加被保險人包含「經本公司同意之列名使用人」;車主未經保險公司同意就許可第三人使用,發生承保範圍內的損失時,保險公司賠付後得在賠償金額範圍內向使用人追償。配偶、家長、家屬、四親等內血親與三親等內姻親則本來就是附加被保險人。

駕駛人傷害險,不是車主開車也有保障嗎?

看你保的商品。以國泰產物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條款第一條為例,被保險人是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但以記載於被保險人名冊上、且經其簽名同意者為限;換駕駛人要先送有新駕駛人簽名的變更申請書。也有商品只保車主本人,投保時要確認。

家人開我的車撞到別人,第三人責任險賠嗎?

以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條款第二條為例,列名被保險人的配偶、家長及家屬屬於附加被保險人,對車外第三人的賠償責任在保額內可以理賠。但同一條款第五條規定,被保險人或駕駛人的家屬自己受傷,不在第三人責任險範圍。

借車的人酒駕,強制險加費算誰的?

算車主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酒後駕車加費費率表說明二寫明,加費對象為違反酒後駕車規定者「於違規當時所駕駛車輛之所有人」,只適用汽車。另外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9 條,強制險仍會賠受害人,但保險公司可以向被保險人代位求償。

借車給沒有駕照的人,車主會被罰嗎?

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1 條規定,無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含只有機車駕照卻開汽車、駕照吊扣吊銷期間駕車),非駕駛人的車輛所有人依同一罰鍰標準處罰:機車 18,000 元至 36,000 元、汽車 36,000 元至 60,000 元,車輛當場移置保管並吊扣牌照三個月。車主已善盡查證駕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受處罰。

借車給別人酒駕,車主有責任嗎?

分三塊。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規定,車主「明知」駕駛人酒駕或毒駕而不予禁止,依駕駛人的罰鍰標準處罰(汽車 36,000 元至 150,000 元)。車子:同條規定吊扣該車牌照二年,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沒入車輛,這一段條文沒有以車主知情為條件。保險:強制險仍賠受害人但可向被保險人代位求償,下年度強制險酒駕加費算在車輛所有人身上,任意險則多列為不保事項。

朋友開我的車被照相,罰單寄給我怎麼辦?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5 條,車主認為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時,要在通知單上的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的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會另行通知實際駕駛人到案;逾期未辦理,仍由車主依各該條款受罰。

借車給別人出車禍,受害人可以找車主賠嗎?

民法沒有「車主就要賠」的一般規定,賠償責任原則上在有過失的駕駛人身上。但有三種情況車主可能一起負責:駕駛人是車主僱用的員工且在執行職務(民法第 188 條連帶責任)、駕駛人是車主的未成年子女(第 187 條法定代理人連帶責任)、車主把車交給無照或喝酒的人而被主張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或共同侵權(第 184 條第 2 項、第 185 條,成不成立由法院依個案判斷)。

我開朋友的車出車禍,修車錢誰出?

不收錢的借車在民法上是使用借貸。民法第 468 條規定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違反而致借用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朋友有車體險而你不是保險公司同意的列名使用人時,保險公司賠付後可在賠償金額範圍內向你追償;沒有車體險,則由車主直接向你請求。

車被偷開出車禍,我要負責嗎?

強制險部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時,受害人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是否未經同意有疑義時,依同條第 2 項先由該車的保險公司暫先給付。民事上車主要不要負責,要看個案事實,建議保留報案紀錄。

相關頁面

本頁整理法規、主管機關公告費率與保險公司公開條款原文,不構成特定商品的推薦;任意險的承保範圍、除外責任、費率與賠償限額以各保險公司的保單條款為準。免費諮詢車險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