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賠文件清單產生器

線上理賠文件清單產生器,選擇車禍理賠、職災補償或勞保申請類型,系統自動生成完整文件清單,每份文件附詳細取得方式說明,準備理賠文件不再手忙腳亂。

本頁內容

交通事故證明書

警察局核發的事故報告

診斷證明書

醫院開立的傷勢診斷書

醫療費用收據

所有就診的醫療費用正本收據

休養證明書

醫師開立的無法工作證明

薪資證明

近 3 個月薪資單或在職證明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事故現場照片

車輛位置、車損、路面痕跡

車輛損壞照片

維修前的車損照片

維修估價單

修車廠的維修報價

維修收據

實際維修費用收據

職業傷害診斷書

醫院開立的職業傷害診斷書

在職證明

雇主開立的在職及薪資證明

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勞保局核發的投保記錄

事故報告書

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

薪資單(近 6 個月)

計算原領薪資補償的依據

勞保傷病給付申請書

勞保局的制式申請表格

診斷書

醫院開立的診斷書(含住院/門診日期)

住院申請書(如有住院)

醫院出具的住院證明

勞保失能給付申請書

勞保局的制式申請表格

失能診斷書

醫院開立的失能狀況診斷書

X 光片或 MRI 影像

佐證失能狀況的影像資料

手術記錄(如有手術)

手術相關醫療記錄

復健記錄

復健治療的相關記錄

首頁/
實用工具/tools
理賠文件清單產生器/tools/document-generator

常見問題

診斷證明書一定要寫「因車禍受傷」嗎?一般診斷書不行嗎?

務必要載明受傷原因。診斷證明書如果只寫傷勢病名、沒有寫明因車禍或職業傷害造成,在申請理賠時常被質疑傷勢與事故無關,這是實務上最常見的卡關點之一。同理,申請職災給付時要的是載明「職業傷害」的診斷書,一般診斷書並不等同。就診或申請文件時,記得主動向醫師與病歷室說明用途。

醫療收據一定要正本嗎?弄丟了怎麼辦?

多數理賠申請都要求收據正本,因為正本可避免同一筆費用重複請領。收據遺失時,通常可以回原醫院申請補發或開立費用證明,但可能需要付手續費,也不是每種單據都補得到。若同一事故要向多個對象請領(例如強制險與商業保險),建議事先詢問各方能否接受副本並加註正本存放處。

交通事故證明書要去哪裡申請?要等多久?

向處理該起事故的警察機關申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了三個時間點:事故現場可申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事故七日後可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事故三十日後可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申請提供資料的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雇主不肯開立在職證明或事故報告書怎麼辦?

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應由投保單位填發;投保單位未依規定填發時,被保險人可以直接向勞保局請領,經查明屬實後發給(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39 條)。申請給付時,可以檢附其他能證明僱傭關係與事故事實的資料,例如出勤紀錄、薪資轉帳紀錄、通訊紀錄、同事證明。雇主不配合不等於喪失請求權。

文件要準備到多齊全才能送件?可以邊治療邊申請嗎?

視申請項目而定。有些給付需要等治療告一段落、傷勢固定後才能認定(例如失能相關的給付),有些則可以先行申請。實務上建議的做法是:先把必備文件備齊送件,後續產生的醫療單據持續保留並補件,同時留意各項請求權的時效,不要為了「等資料完全齊全」而拖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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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份文件什麼時候拿得到、為什麼需要

清單告訴您要準備什麼;下面是每一類文件對應的規定,尤其是「什麼時候才申請得到」。

事故資料:三個時間點

事故現場可以申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事故七日後可以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事故三十日後可以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13 條)。

醫療收據:強制險只給付列舉的項目

強制險的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以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為限,項目包括急救費用、診療費用、接送費用、看護費用,每一項要有單據;病房費差額每日 1,500 元、膳食費每日 180 元、看護費每日 1,200 元且不得逾 30 日。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 2 條)。

文件交齊之後多久給付

強制險的保險人應於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交齊相關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給付;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逾期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按年利一分給付遲延利息(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5 條)。

薪資證明與休養證明

不能工作的收入損失屬於所失利益(民法第 216 條),要同時有兩份文件才算得出來:診斷證明書記載的休養期間,以及薪資證明、扣繳憑單或報稅資料。

修車估價單與車損照片

車輛損失請求的是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 196 條)。估價單請修車廠把零件、工資、烤漆分列。

勞保與職災的申請期限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勞工保險條例第 30 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37 條)。車禍向肇事者求償是二年(民法第 197 條),向強制險保險人請求也是二年(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14 條),三個期限不要混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