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補償申請指南 勞工應得的 3 大補償管道

職業災害怎麼申請補償?本指南完整說明職災認定標準、雇主補償義務(勞基法)、勞保職災給付、失能等級計算。上下班車禍也算職災,成功才收費。

本頁內容

雇主職災補償(勞基法)

醫療補償必需之醫療費用勞基法第 59 條第 1 款
工資補償按原領工資數額醫療中不能工作期間;滿二年未痊癒且符合條件,得一次給付 40 個月平均工資後免除
失能補償依平均工資及失能程度一次給予,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規定
死亡補償40 個月平均工資另給 5 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

職災保險給付(勞保局)

傷病給付前 2 個月 100%,第 3 個月起 70%不能工作第 4 日起,最長 2 年
醫療給付由職災保險支付持職業傷病醫療書單至健保特約院所就醫
失能給付依失能等級一次金最高第一等級 1,800 日;符合條件可領年金
死亡給付喪葬津貼 5 個月另有遺屬年金,或遺屬一次金 40 個月
向雇主請求補償的時效2 年
職災傷病給付比例前 2 個月 100%,之後 70%
職災保險給付請求時效5 年
失能一次金第一等級1,800 日
確認職災認定標準執行職務而致的傷害是職業傷害;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往返住處與勞動場所的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視為職業傷害。酒駕、無照、闖紅燈等情形除外(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 3、4、17 條)。
立即通報雇主並就醫發生職災後立即通知雇主,請投保單位填發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雇主不填發,可向勞保局請領(職保法第 39 條)。就醫時告知醫師是工作中或上下班途中受傷,請醫師記入病歷。
申請雇主職災補償依勞基法第 59 條,向雇主請求必需之醫療費用及醫療中不能工作期間的原領工資補償;請求權二年不行使而消滅(第 61 條)。雇主拒絕時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申請勞保職災給付向勞保局申請職災傷病給付(前 2 個月 100%、第 3 個月起 70%,最長 2 年)、醫療給付、失能給付(十五個失能等級)。請求權五年不行使而消滅(職保法第 37 條)。
評估民事損害賠償職保法第 91 條規定雇主應負賠償責任,除非能證明無過失;可另行請求精神慰撫金及超出勞基法補償的損害,雇主已付的補償得抵充。

常見問題

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算職災嗎?

符合條件就算。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 4 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勞動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勞動場所間的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但第 17 條列了不得視為職業傷害的情形,包括: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無照駕駛、駕照吊扣吊銷期間駕車、闖紅燈、闖越平交道、酒駕或吸毒駕車、違規行駛路肩、競駛蛇行等危險駕駛、逆向行駛。通勤職災可以同時申請職災保險給付與對方的強制險。

職災薪資補償可以領多久?

分雇主補償與職災保險給付兩塊。雇主部分: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2 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職災保險部分: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42 條規定,傷病給付自不能工作之日起算第四日起請領,前二個月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第三個月起按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最長以二年為限。

職災可以同時申請勞保給付和雇主補償嗎?雇主可以抵充嗎?

可以同時申請,但雇主可以抵充。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但書規定,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也就是雇主有幫你投保、你領到的職災保險給付,可以從雇主應補償的金額中扣掉,雇主補足差額。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90 條另規定,雇主先依第 59 條補償後,勞工才領到保險給付的,雇主得就抵充金額請求返還;勞工死亡或失能時,雇主已依法投保並繳費者,雇主應給的補償以平均工資與平均投保薪資的差額,依第 59 條第 3 款、第 4 款標準計算。所以投保薪資報得比實際工資低,差額仍要由雇主負擔。

職災補償的請求時效是多久?

三種期限不同。① 向雇主請求勞基法第 59 條的補償: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勞動基準法第 61 條),而且不因勞工離職而受影響,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② 向勞保局請領職災保險給付:領取保險給付的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37 條)。③ 向雇主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依民法第 197 條,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自侵權行為時起十年。三個期限各自起算,不要只記其中一個。

雇主不承認是職災怎麼辦?職災由誰認定?

職災保險給付是由勞保局審核認定,不是雇主說了算。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39 條規定,職業傷病應由投保單位填發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投保單位未依規定填發時,被保險人得向勞保局請領,經查明屬實後發給。對勞保局的核定不服,可於行政處分達到之翌日起六十日內申請審議,再不服可提訴願及行政訴訟(第 5 條)。職業病的部分,第 75 條規定勞保局審核時得申請職業病鑑定;被保險人對職業病給付有爭議、且曾經認可醫療機構的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罹患職業病者,申請審議時得請勞保局逕向勞動部申請職業病鑑定。雇主拒絕給付勞基法補償,則是另一件事,可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職災失能給付如何計算?

職災保險的失能一次金,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 4 條,按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三十,乘上失能等級的給付日數;失能等級共十五級,第一等級一千八百日、第七等級六百六十日、第十五等級四十五日。失能程度符合完全失能、嚴重失能或部分失能者,可改領失能年金,分別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的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五十、百分之二十發給(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43 條)。雇主部分,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3 款規定應按平均工資及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規定,並可依同條但書抵充保險給付。

職災期間請假算什麼假?薪水怎麼算?

算公傷病假。勞工請假規則第 6 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法條沒有訂天數上限。這段期間的工資,由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2 款按原領工資數額補償,並可抵充已領的職災保險傷病給付。公傷病假不是普通傷病假,不適用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的規定。

職災後雇主可以解僱我嗎?

醫療期間不可以。勞動基準法第 13 條規定,勞工在第 59 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只有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雇主在醫療期間片面解僱,勞工可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向法院主張僱傭關係存在。另外受領職災補償的權利不因離職而受影響(第 61 條)。

職災死亡,家屬可以領什麼?

雇主部分: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4 款規定,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受領順位為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職災保險部分: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51 條規定,喪葬津貼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五個月(無遺屬者十個月);遺屬符合條件者可領遺屬年金,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五十發給;不符合年金條件者可領遺屬一次金,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四十個月。雇主已投保並繳費者,依第 90 條以平均工資與平均投保薪資的差額計算應補償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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