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輕傷(擦挫傷等)的精神慰撫金行情

擦挫傷、輕微拉傷等傷勢的慰撫金金額相對集中,法院多會斟酌就醫次數、有無後續治療與雙方過失比例,金額區間通常明顯低於骨折與失能案件。

本頁共分析 144 件判決:中位數 35,000 元,常見區間(中間 50%)為 20,000 至 70,000 元,最低 3,000 元、最高 2,050,000 元。較全國中位數 110,000 元低約 68%。

慰撫金屬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民法第 195 條),由法院斟酌傷勢、住院天數、後遺症、雙方經濟狀況與過失比例後認定,本頁僅呈現金額分佈供參考,不預測個案結果。金額不含醫療費、工作損失等其他項目。

請求多少、法院准多少

本頁 138 件有請求金額可對照的判決中,法院准許的慰撫金佔請求金額的中位比例為 30%。這個比例受請求金額是否合理影響很大——請求得越高,准許比例自然越低,不代表法院打折;它的用途是理解實務落差,不是用來反推該開多少價。看過失比例如何影響金額。

這些判決的案件,實際是什麼狀況

同樣叫「行情」,背後的案件條件差很多。拿數字對照自己之前,先看這幾件事對不對得上。

慰撫金之外,整件判了多少

輕傷(擦挫傷等)這 144 件裡,有 143 件記載了判決准許的賠償總額:中位數 66,450 元,中間一半落在 30,160 至 124,644 元。賠償總額包含醫療費、工作損失、看護費等項目,計算基礎與慰撫金欄位不同(可能已依過失比例減輕、或扣除已受領的強制險給付),兩個數字不宜直接相減。

住院幾天

判決有記載住院天數的 6 件,住院天數中位數 4 天,最長 34 天。其餘判決沒有記載住院天數,不代表沒有住院。拿行情對照自己的案件時,住院與手術的情形要先對得上。

有沒有留下失能

144 件中有 1 件判決認定留有失能或永久障礙。留有失能的案件除了慰撫金,還會另外請求勞動能力減損(民法第 193 條),金額分佈不能跟沒有失能的案件混在一起看。

被害人自己有沒有過失

判決有記載被害人過失比例的 85 件裡,40 件認定被害人也有過失,這些案件的過失比例中位數是 30%。被害人與有過失時,法院得依民法第 217 條減輕賠償金額;對方主張您也有過失時,要回到初步分析研判表與鑑定意見去看。

本頁判決的作成期間為 2025-05-05 至 2026-05-29。

本頁判決由哪些法院作成

輕傷(擦挫傷等)案件的縣市金額分佈

輕傷(擦挫傷等)案件的縣市金額分佈件數最低常見區間中位數最高
unknown410,00030,000–200,000150,000200,000
嘉義縣510,00050,000–250,000100,000300,000
臺南市106,00015,000–100,00080,000250,000
新竹縣620,00020,000–70,00060,000100,000
高雄市1920,00030,000–80,00050,000150,000
臺北市205,39520,000–80,00040,000600,000
新北市295,00015,000–45,00030,000150,000
臺中市2020,00022,000–60,00030,000400,000
雲林縣33,0003,000–48,00030,00048,000
桃園市1310,00020,000–60,00025,000200,000

判決案例(依金額排序,附案號可查證)

法院案號傷勢准許慰撫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5年度玉簡字第8號輕傷(擦挫傷等)2,050,000 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25號輕傷(擦挫傷等)600,000 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169號輕傷(擦挫傷等)400,000 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字第2754號輕傷(擦挫傷等)300,000 元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305號輕傷(擦挫傷等)300,000 元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5年度上易字第40號輕傷(擦挫傷等)250,000 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114年度嘉簡字第889號輕傷(擦挫傷等)250,000 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醫字第1號輕傷(擦挫傷等)200,000 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74號輕傷(擦挫傷等)200,000 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雄簡字第618號輕傷(擦挫傷等)150,000 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橋簡字第979號輕傷(擦挫傷等)150,000 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原訴字第110號輕傷(擦挫傷等)150,000 元

輕傷案件,金額不大時要注意的事

擦挫傷、拉傷的慰撫金區間窄,容易覺得「算了」。但有幾件事跟金額大小無關,錯過就回不來。

醫療費用先用強制險

不論對方有無過失都可以向對方車輛的強制險請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7 條),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每人每一事故以 20 萬元為限,掛號費與診斷證明書費都在給付項目內(給付標準第 2 條)。

車損是另外一筆

強制險只給付傷害醫療、失能與死亡,不賠車損。修車費依民法第 196 條向肇事者請求,或由對方第三人責任險的財損責任處理。

和解書上的「拋棄其餘請求」

輕傷最常當場或幾天內就和解。簽了載明拋棄其餘請求權的和解書之後才發現的傷勢,通常很難再請求;症狀還在變化時不要急著簽。

兩個期限

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之罪(刑法第 287 條),告訴要自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 197 條)。

十萬元以下的訴訟

請求給付金錢的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序(民事訴訟法第 436-8 條);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爭執者,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第 40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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