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骨折的精神慰撫金行情

骨折是本站整理的車禍判決中件數最多的傷勢類型,金額差異主要來自骨折部位、是否需要手術與內固定、住院與復健時間長短,以及是否留下活動受限的後遺症。

本頁共分析 173 件判決:中位數 160,000 元,常見區間(中間 50%)為 100,000 至 300,000 元,最低 30,000 元、最高 2,000,000 元。較全國中位數 110,000 元高約 45%。

慰撫金屬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民法第 195 條),由法院斟酌傷勢、住院天數、後遺症、雙方經濟狀況與過失比例後認定,本頁僅呈現金額分佈供參考,不預測個案結果。金額不含醫療費、工作損失等其他項目。

請求多少、法院准多少

本頁 169 件有請求金額可對照的判決中,法院准許的慰撫金佔請求金額的中位比例為 38%。這個比例受請求金額是否合理影響很大——請求得越高,准許比例自然越低,不代表法院打折;它的用途是理解實務落差,不是用來反推該開多少價。看過失比例如何影響金額。

這些判決的案件,實際是什麼狀況

同樣叫「行情」,背後的案件條件差很多。拿數字對照自己之前,先看這幾件事對不對得上。

慰撫金之外,整件判了多少

骨折這 173 件裡,有 169 件記載了判決准許的賠償總額:中位數 335,949 元,中間一半落在 166,681 至 703,487 元。賠償總額包含醫療費、工作損失、看護費等項目,計算基礎與慰撫金欄位不同(可能已依過失比例減輕、或扣除已受領的強制險給付),兩個數字不宜直接相減。

住院幾天

判決有記載住院天數的 59 件,住院天數中位數 7 天,最長 74 天。其餘判決沒有記載住院天數,不代表沒有住院。拿行情對照自己的案件時,住院與手術的情形要先對得上。

有沒有留下失能

173 件中有 34 件判決認定留有失能或永久障礙。留有失能的案件除了慰撫金,還會另外請求勞動能力減損(民法第 193 條),金額分佈不能跟沒有失能的案件混在一起看。

被害人自己有沒有過失

判決有記載被害人過失比例的 143 件裡,78 件認定被害人也有過失,這些案件的過失比例中位數是 40%。被害人與有過失時,法院得依民法第 217 條減輕賠償金額;對方主張您也有過失時,要回到初步分析研判表與鑑定意見去看。

本頁判決的作成期間為 2025-05-11 至 2026-05-29。

本頁判決由哪些法院作成

骨折案件的縣市金額分佈

骨折案件的縣市金額分佈件數最低常見區間中位數最高
雲林縣5160,000250,000–400,000300,000550,000
臺北市2032,000120,000–300,000250,0002,000,000
桃園市2730,000100,000–300,000200,0001,000,000
臺中市2250,000100,000–200,000200,000500,000
臺南市1280,000100,000–300,000200,000300,000
花蓮縣3100,000100,000–300,000200,000300,000
臺東縣3100,000100,000–500,000200,000500,000
高雄市2630,000100,000–300,000180,000800,000
屏東縣5100,000150,000–500,000150,000500,000
彰化縣3100,000100,000–300,000150,000300,000
新北市2940,00080,000–190,000110,000500,000
嘉義縣580,00080,000–150,000100,0001,000,000
嘉義市350,00050,000–200,00080,000200,000
宜蘭縣330,00030,000–80,00050,00080,000

判決案例(依金額排序,附案號可查證)

法院案號傷勢准許慰撫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北簡字第2285號骨折2,000,000 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簡字第1797號骨折1,000,000 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57號骨折1,000,000 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橋簡字第731號骨折800,000 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六簡字第129號骨折550,000 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5年度潮簡字第185號骨折500,000 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簡字第3015號骨折500,000 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488號骨折500,000 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東簡字第86號骨折500,000 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5年度岡簡字第68號骨折500,000 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5758號骨折500,000 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屏簡字第754號骨折500,000 元

骨折案件,除了慰撫金還要列哪些項目

本頁的金額只有慰撫金。骨折通常有手術、住院與一段不能工作的期間,下面每一項都是獨立的請求,要各自有單據。

醫療費用與自費醫材

鋼板、鋼釘等自費醫材憑收據請求。先向對方車輛的強制險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每人每一事故以 20 萬元為限,其中病房費差額每日 1,500 元、膳食費每日 180 元、非健保給付的醫療材料與裝具合計 2 萬元、接送費用 2 萬元、看護費用每日 1,200 元且不得逾 30 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 2 條)。超過這些上限的實際支出,向肇事者或其第三人責任險請求。

不能工作期間的收入

民法第 193 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要有診斷書載明需要休養的期間,加上薪資單、扣繳憑單或其他收入證明。

看護費

強制險的看護費每日以 1,200 元為限、不得逾 30 日,居家看護要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超過的部分屬於民法第 193 條「增加生活上之需要」,向肇事者請求;診斷書要寫明需專人照護的期間。

癒合後仍活動受限

治療終止後關節活動度或功能沒有恢復,要另外評估失能:強制險有失能給付,並可依民法第 193 條請求勞動能力減損。這類案件的金額分佈請改看失能頁。

車輛與財物

民法第 196 條: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強制險不賠車損與財物,要向肇事者或其第三人責任險的財損責任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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