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死亡的精神慰撫金行情
死亡案件的慰撫金由遺屬(父母、配偶、子女)依民法第194條各自請求,因此判決金額常是「每人若干元」而非總額,統計時需留意這點。此類案件也涉及強制險死亡給付與扶養費請求。
本頁共分析 22 件判決:中位數 1,800,000 元,常見區間(中間 50%)為 1,500,000 至 2,800,000 元,最低 600,000 元、最高 5,000,000 元。較全國中位數 110,000 元高約 1536%。
慰撫金屬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民法第 195 條),由法院斟酌傷勢、住院天數、後遺症、雙方經濟狀況與過失比例後認定,本頁僅呈現金額分佈供參考,不預測個案結果。金額不含醫療費、工作損失等其他項目。
請求多少、法院准多少
本頁 22 件有請求金額可對照的判決中,法院准許的慰撫金佔請求金額的中位比例為 60%。這個比例受請求金額是否合理影響很大——請求得越高,准許比例自然越低,不代表法院打折;它的用途是理解實務落差,不是用來反推該開多少價。看過失比例如何影響金額。
這些判決的案件,實際是什麼狀況
同樣叫「行情」,背後的案件條件差很多。拿數字對照自己之前,先看這幾件事對不對得上。
慰撫金之外,整件判了多少
死亡這 22 件裡,有 19 件記載了判決准許的賠償總額:中位數 1,653,035 元,中間一半落在 978,446 至 3,251,269 元。賠償總額包含醫療費、工作損失、看護費等項目,計算基礎與慰撫金欄位不同(可能已依過失比例減輕、或扣除已受領的強制險給付),兩個數字不宜直接相減。
被害人自己有沒有過失
判決有記載被害人過失比例的 21 件裡,13 件認定被害人也有過失,這些案件的過失比例中位數是 50%。被害人與有過失時,法院得依民法第 217 條減輕賠償金額;對方主張您也有過失時,要回到初步分析研判表與鑑定意見去看。
本頁判決的作成期間為 2026-05-05 至 2026-05-29。
本頁判決由哪些法院作成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5 件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4 件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2 件
- 臺灣高等法院:2 件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1 件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 件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1 件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 件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 件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1 件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1 件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 件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 件
死亡案件的縣市金額分佈
| 死亡案件的縣市金額分佈 | 件數 | 最低 | 常見區間 | 中位數 | 最高 |
|---|---|---|---|---|---|
| 桃園市 | 4 | 1,200,000 | 1,800,000–4,000,000 | 2,000,000 | 4,000,000 |
| 雲林縣 | 4 | 600,000 | 1,500,000–3,000,000 | 2,000,000 | 3,000,000 |
| 彰化縣 | 3 | 1,000,000 | 1,000,000–4,500,000 | 1,500,000 | 4,500,000 |
| 臺北市 | 3 | 1,500,000 | 1,500,000–2,800,000 | 1,500,000 | 2,800,000 |
判決案例(依金額排序,附案號可查證)
| 法院 | 案號 | 傷勢 | 准許慰撫金 |
|---|---|---|---|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115年度朴簡字第48號 | 死亡 | 5,000,000 元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 115年度彰簡字第180號 | 死亡 | 4,500,000 元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115年度壢簡字第417號 | 死亡 | 4,000,000 元 |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114年度簡字第109號 | 死亡 | 3,000,000 元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114年度簡上字第65號 | 死亡 | 3,000,000 元 |
| 臺灣高等法院 | 115年度簡字第2號 | 死亡 | 2,800,000 元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114年度重簡字第2286號 | 死亡 | 2,500,000 元 |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115年度簡字第13號 | 死亡 | 2,000,000 元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114年度桃簡字第2549號 | 死亡 | 2,000,000 元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114年度簡上字第44號 | 死亡 | 2,000,000 元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 115年度基簡字第209號 | 死亡 | 1,800,000 元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113年度桃簡字第1976號 | 死亡 | 1,800,000 元 |
死亡案件,誰可以請求、請求什麼
死亡案件的請求權人與請求項目都寫在法條裡,跟傷害案件不同。本頁的慰撫金是「每一位遺屬」各自的金額。
慰撫金:父、母、子、女及配偶
民法第 194 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每一位都是獨立的請求權人,所以判決常是每人各判一個數字。
殯葬費與扶養費
民法第 192 條: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加害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強制險死亡給付
每一人 300 萬元(2026/07/01 起發生的事故適用)。請求權人的順位是:父母、子女及配偶;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同一順位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11 條)。這筆給付視為肇事者賠償的一部分,對方可以扣除(第 32 條)。
上下班途中或工作中死亡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致死亡時,職災保險給付喪葬津貼(平均月投保薪資五個月,無遺屬者十個月);遺屬符合條件請領遺屬年金,全部不符合年金條件時請領遺屬一次金四十個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49、51 條)。
刑事程序
過失致死(刑法第 276 條)不是告訴乃論之罪,由檢察官偵查。遺屬可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 487 條)。
其他傷勢類型的行情
- 骨折的慰撫金行情
- 輕傷(擦挫傷等)的慰撫金行情
- 失能/永久障礙的慰撫金行情
- 死亡的慰撫金行情(目前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