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車禍精神慰撫金行情
本頁只統計事故發生地在台北市的車禍損害賠償判決,資料來自司法院公開裁判書,主要來源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各地法院的認定標準與生活水準不同,金額分佈會有差異,因此分地區呈現比看全國平均更貼近實際。
本頁共分析 49 件判決:中位數 120,000 元,常見區間(中間 50%)為 45,000 至 300,000 元,最低 5,395 元、最高 2,800,000 元。較全國中位數 110,000 元高約 9%。
慰撫金屬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民法第 195 條),由法院斟酌傷勢、住院天數、後遺症、雙方經濟狀況與過失比例後認定,本頁僅呈現金額分佈供參考,不預測個案結果。金額不含醫療費、工作損失等其他項目。
請求多少、法院准多少
本頁 48 件有請求金額可對照的判決中,法院准許的慰撫金佔請求金額的中位比例為 35%。這個比例受請求金額是否合理影響很大——請求得越高,准許比例自然越低,不代表法院打折;它的用途是理解實務落差,不是用來反推該開多少價。看過失比例如何影響金額。
這些判決的案件,實際是什麼狀況
同樣叫「行情」,背後的案件條件差很多。拿數字對照自己之前,先看這幾件事對不對得上。
慰撫金之外,整件判了多少
台北市這 49 件裡,有 48 件記載了判決准許的賠償總額:中位數 290,077 元,中間一半落在 69,275 至 932,333 元。賠償總額包含醫療費、工作損失、看護費等項目,計算基礎與慰撫金欄位不同(可能已依過失比例減輕、或扣除已受領的強制險給付),兩個數字不宜直接相減。
住院幾天
判決有記載住院天數的 9 件,住院天數中位數 9 天,最長 60 天。其餘判決沒有記載住院天數,不代表沒有住院。拿行情對照自己的案件時,住院與手術的情形要先對得上。
有沒有留下失能
49 件中有 12 件判決認定留有失能或永久障礙。留有失能的案件除了慰撫金,還會另外請求勞動能力減損(民法第 193 條),金額分佈不能跟沒有失能的案件混在一起看。
被害人自己有沒有過失
判決有記載被害人過失比例的 36 件裡,16 件認定被害人也有過失,這些案件的過失比例中位數是 30%。被害人與有過失時,法院得依民法第 217 條減輕賠償金額;對方主張您也有過失時,要回到初步分析研判表與鑑定意見去看。
本頁判決的作成期間為 2025-05-11 至 2026-05-29。
本頁判決由哪些法院作成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32 件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 件
- 臺灣高等法院:4 件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1 件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 件
臺北市的交通事故概況
依內政部警政署逐案開放資料,臺北市在 2026-01 至 2026-06 期間共發生 10,919 件 A2 受傷事故與 28 件 A1 死亡事故,受傷 14,434 人、死亡 28 人;其中機車涉入的事故佔 85.1%。事故量與傷勢組成會影響進入訴訟的案件類型,可與上方的判決金額分佈對照著看。
台北市依傷勢分類的金額分佈
| 台北市依傷勢分類的金額分佈 | 件數 | 最低 | 常見區間 | 中位數 | 最高 |
|---|---|---|---|---|---|
| 死亡 | 3 | 1,500,000 | 1,500,000–2,800,000 | 1,500,000 | 2,800,000 |
| 失能/永久障礙 | 5 | 100,000 | 150,000–1,000,000 | 500,000 | 2,000,000 |
| 骨折 | 20 | 32,000 | 120,000–300,000 | 250,000 | 2,000,000 |
| 輕傷(擦挫傷等) | 20 | 5,395 | 20,000–80,000 | 40,000 | 600,000 |
判決案例(依金額排序,附案號可查證)
| 法院 | 案號 | 傷勢 | 准許慰撫金 |
|---|---|---|---|
| 臺灣高等法院 | 115年度簡字第2號 | 死亡 | 2,800,000 元 |
| 臺灣高等法院 | 112年度重上字第217號 | 失能/永久障礙 | 2,000,000 元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114年度北簡字第2285號 | 骨折 | 2,000,000 元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114年度北簡字第8455號 | 死亡 | 1,500,000 元 |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115年度湖簡字第172號 | 死亡 | 1,500,000 元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115年度北簡字第123號 | 失能/永久障礙 | 1,000,000 元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113年度簡上字第225號 | 輕傷(擦挫傷等) | 600,000 元 |
| 臺灣高等法院 | 114年度上易字第374號 | 失能/永久障礙 | 500,000 元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113年度北簡字第5758號 | 骨折 | 500,000 元 |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115年度士簡字第234號 | 骨折 | 500,000 元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113年度北原簡字第32號 | 重傷 | 400,000 元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114年度北簡字第10781號 | 骨折 | 360,000 元 |
在台北市求償,調解與訴訟各要去哪裡
看完行情,下一步是把金額談下來。程序上有三個地方會用到,順序通常是鑑定、調解、法院。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台北市各區公所都設有調解委員會。雙方住在同一區就向該區聲請;不同區時,民事事件向對方住居所所在地的區公所聲請,或經雙方與調解委員會同意的區公所(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3 條)。除勘驗費外不收費(第 23 條),調解期日自受理之日起不得逾十五日(第 15 條),經法院核定的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第 27 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 131 號,電話:(02) 2314-6871。簡易庭:臺北簡易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 126 巷 1 號)。事故發生在新北市的案件,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不是臺北地院。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金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2 項第 11 款)。
起訴前要先調解
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爭執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第 1 項第 7 款)。已經在區公所調解不成立並取得證明書的,可以直接進入訴訟。
責任有爭議:行車事故鑑定
對肇事責任有不同看法時,可向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申請鑑定;距肇事日期逾六個月以上的案件不予受理(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 2、3 條)。過失比例會直接影響最後拿到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