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車禍精神慰撫金行情

本頁只統計事故發生地在桃園市的車禍損害賠償判決,資料來自司法院公開裁判書,主要來源法院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各地法院的認定標準與生活水準不同,金額分佈會有差異,因此分地區呈現比看全國平均更貼近實際。

本頁共分析 50 件判決:中位數 170,000 元,常見區間(中間 50%)為 60,000 至 300,000 元,最低 10,000 元、最高 4,000,000 元。較全國中位數 110,000 元高約 55%。

慰撫金屬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民法第 195 條),由法院斟酌傷勢、住院天數、後遺症、雙方經濟狀況與過失比例後認定,本頁僅呈現金額分佈供參考,不預測個案結果。金額不含醫療費、工作損失等其他項目。

請求多少、法院准多少

本頁 50 件有請求金額可對照的判決中,法院准許的慰撫金佔請求金額的中位比例為 38%。這個比例受請求金額是否合理影響很大——請求得越高,准許比例自然越低,不代表法院打折;它的用途是理解實務落差,不是用來反推該開多少價。看過失比例如何影響金額。

這些判決的案件,實際是什麼狀況

同樣叫「行情」,背後的案件條件差很多。拿數字對照自己之前,先看這幾件事對不對得上。

慰撫金之外,整件判了多少

桃園市這 50 件裡,有 50 件記載了判決准許的賠償總額:中位數 274,688 元,中間一半落在 124,644 至 1,145,940 元。賠償總額包含醫療費、工作損失、看護費等項目,計算基礎與慰撫金欄位不同(可能已依過失比例減輕、或扣除已受領的強制險給付),兩個數字不宜直接相減。

住院幾天

判決有記載住院天數的 7 件,住院天數中位數 12 天,最長 19 天。其餘判決沒有記載住院天數,不代表沒有住院。拿行情對照自己的案件時,住院與手術的情形要先對得上。

有沒有留下失能

50 件中有 10 件判決認定留有失能或永久障礙。留有失能的案件除了慰撫金,還會另外請求勞動能力減損(民法第 193 條),金額分佈不能跟沒有失能的案件混在一起看。

被害人自己有沒有過失

判決有記載被害人過失比例的 44 件裡,18 件認定被害人也有過失,這些案件的過失比例中位數是 50%。被害人與有過失時,法院得依民法第 217 條減輕賠償金額;對方主張您也有過失時,要回到初步分析研判表與鑑定意見去看。

本頁判決的作成期間為 2026-05-04 至 2026-05-29。

本頁判決由哪些法院作成

桃園市的交通事故概況

依內政部警政署逐案開放資料,桃園市在 2026-01 至 2026-06 期間共發生 20,259 件 A2 受傷事故與 64 件 A1 死亡事故,受傷 26,576 人、死亡 71 人;其中機車涉入的事故佔 88.6%。事故量與傷勢組成會影響進入訴訟的案件類型,可與上方的判決金額分佈對照著看。

桃園市依傷勢分類的金額分佈

桃園市依傷勢分類的金額分佈件數最低常見區間中位數最高
死亡41,200,0001,800,000–4,000,0002,000,0004,000,000
失能/永久障礙5500,000800,000–1,500,0001,500,0003,000,000
骨折2730,000100,000–300,000200,0001,000,000
輕傷(擦挫傷等)1310,00020,000–60,00025,000200,000

判決案例(依金額排序,附案號可查證)

法院案號傷勢准許慰撫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壢簡字第417號死亡4,000,000 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簡字第1982號失能/永久障礙3,000,000 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桃簡字第2549號死亡2,000,000 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簡字第1976號死亡1,800,000 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簡字第1424號失能/永久障礙1,500,000 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簡字第1370號失能/永久障礙1,500,000 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壢簡字第932號死亡1,200,000 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簡字第1797號骨折1,000,000 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簡字第96號失能/永久障礙800,000 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簡字第2286號失能/永久障礙500,000 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壢簡字第192號骨折400,000 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桃簡字第83號骨折300,000 元

在桃園市求償,調解與訴訟各要去哪裡

看完行情,下一步是把金額談下來。程序上有三個地方會用到,順序通常是鑑定、調解、法院。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桃園市各區公所都設有調解委員會。雙方住在同一區就向該區聲請;不同區時,民事事件向對方住居所所在地的區公所聲請,或經雙方與調解委員會同意的區公所(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3 條)。除勘驗費外不收費(第 23 條),調解期日自受理之日起不得逾十五日(第 15 條),經法院核定的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第 27 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 888 號,電話:(03) 339-6100。簡易庭:中壢簡易庭(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二段 388 號)。桃園地院已遷至正光路新院區,舊址縣府路的資訊已不適用。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金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2 項第 11 款)。

起訴前要先調解

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爭執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第 1 項第 7 款)。已經在區公所調解不成立並取得證明書的,可以直接進入訴訟。

責任有爭議:行車事故鑑定

對肇事責任有不同看法時,可向桃園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申請鑑定;距肇事日期逾六個月以上的案件不予受理(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 2、3 條)。過失比例會直接影響最後拿到的金額。

其他縣市的判決行情

相關頁面